佛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大明公司股权纠纷案股权转让合同范

发布时间:2019-08-15 06:28: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中新广东网5月8日电 (记者 莫非) ,A公司股东梁X棠、李X娟、刘X溪不服该判决,,佛山市中院7日开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上诉人梁X棠、李X娟、、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梁X棠、李X娟、刘X溪无需继续履行《股权转让(预备)协议》,无需将其持有广东A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至被上诉人区秉霖名下以及移交公司的证照、财务账目等资料。

该股权纠纷案经过如下:A公司共有五位股东。2009年6月4日,A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董事会决议》,就A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给第三方之事宜委托股东之一的欧伟刚(其占25%股份)与买家洽谈,股权转让洽谈条件为:股本转让价格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马上支付。

2009年6月22日,欧伟刚未告知其他股东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与区秉霖签署了《股权转让(预备)协议》(下称《预备协议》),并以A公司名义开具了收取从佛山市南海大月贸易有限公司汇入A公司的款项500万元作为区秉霖保证金的收据。该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天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且未确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增加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股东知悉后,因《预备协议》不能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不同意追认《预备协议》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认为该500万元来源不明,要求欧伟刚将该500万元退回原汇入银行账户,但欧伟刚拒不执行。

因股东不同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区秉霖以A公司及五股东为被告,,涉案金额达一个多亿元,,,案号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号。,并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A五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A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区秉霖,并协助区秉霖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A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证照移交给区秉霖。

A公司股东梁X棠、李X娟、刘X溪认为,,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A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梁X棠、李X娟、。上诉的具体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从2009年8月13日至2009年12月7日第一次开庭时,历经四个月的时间,被上诉人前后共书面变更了三次诉讼请求,最后一份为2009年10月19日提交,但至开庭时还当庭口头陈述仍按2009年10月13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诉求为准,再次对2009年10月19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作出变更。,既违反了在举证期限内固定诉讼请求和证据的法律原则,亦剥夺了上诉人依法应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权和答辩权,严重损害和限制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预备协议》未经股东追认,应为未生效合同。

《董事会决议》仅授权欧伟刚洽谈,并无授权委托欧伟刚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欧伟刚擅自与被上诉人签署《预备协议》为无权代理。

《预备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为五股东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对其股权进行处分的,只有其股东,A公司本身无权处分公司的股权。该协议的转让方只有A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欧伟刚的签名,并无除欧伟刚以外其他股东的签名,在其他股东追认之前,该《预备协议》依法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属于未生效的合同。

3、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退一步讲,即使《预备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其继续履行的直接后果应当是被上诉人与股东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对价,而非简单地直接将股权过户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有权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被上诉人先行支付对价。

或者,,在合同对具体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上诉人依法也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先行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而后支付或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双方代理人进行了法庭陈述和辩论,主审法官也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编辑:禾火】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