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处理的法律规定家庭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13 03:01:15
2010年03月30日
关于同居关系,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按照该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这种规定明显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区别。,是由于当时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还没有补登记等制度的推行。所以,,不做调解工作,也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是一直不断受到各界的质疑。
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质疑,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条款中涉及采用同居关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中的同居内容是不一样的。
综合<<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生活的,在处理时是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
第一,,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承认其是事实婚姻,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对于事实婚姻关系起诉离婚的,,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第二,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对这种同居关系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也就是说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第三,对于双方均为未婚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不以夫妻名义形成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纠纷,。因为这关乎当事人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对这种现象的是与非,好与坏的评判,应当在道德领域规范调整。《婚姻法》对此问题不鼓励,也未明文禁止。所以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不会有法律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
第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他们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话,多数情况下是会构成重婚,甚至被判犯有重婚罪。,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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