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医疗纠纷 可选人民调解
发布时间:2020-07-29 05:05:15
本文讲的是纠纷处理,从明年3月1日起,宜昌市民有了医疗纠纷,可以找新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解决。宜昌市政府昨日以第150号令正式发布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使全市医疗纠纷解决有了“新规”。...
有了医疗纠纷 可选人民调解
从明年3月1日起,宜昌市民有了医疗纠纷,可以找新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解决。宜昌市政府昨日以第150号令正式发布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使全市医疗纠纷解决有了“新规”。
正式发布的这一办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整治处理医闹行为机制等6个方面的新举措,其中风险分担、人民调解和如何理赔是令人关注的焦点。
这一办法首次规定,宜昌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调委如何参与调解?
(记者李仁玺)医调委如何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这一办法规定,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进行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由医调委及时更换。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予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终止调解,但因鉴定等法定事由所需时间以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医调委终止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诉讼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医调委组织如何产生?
(记者李仁玺)办法规定,设立市、县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那么,医调委这一担任重要角色的组织将如何产生呢?
记者昨日了解到,医调委已确定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据悉,医调委主任和委员将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遴选并聘任,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由医调委聘任。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此外,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五种情况不在调解之列
在五种情况下,医调委不受理调解申请,这五种情况是:
;
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已经由医调委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因非法行医引起纠纷的。
医疗风险如何分担?
(记者李仁玺)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这一医疗风险将如何分担呢?
据了解,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已推荐相关重点保险机构组成共同体,按照“以险养险、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参保医疗机构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具体保险费标准按医疗机构上年度床位数、手术次数和医务人员总数等指标测算。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用从医疗机构经营收入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但不得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的负担。
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保险机构应当按保险法的规定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这一办法还提倡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倡医疗机构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时一并参加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为何出台这一办法?
市卫生局负责人说端详
(记者李仁玺)宜昌为何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市卫生局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析。
由于现阶段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市医疗纠纷发生数、赔偿额度均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7到2009年,宜昌市共发生各类医疗纠纷1109起,处理904起,,占7.74%;卫生行政部门调解120起,占13.27%;医患双方协商解决714起,占78.98%。
有了医疗纠纷 可选人民调解
从明年3月1日起,宜昌市民有了医疗纠纷,可以找新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解决。宜昌市政府昨日以第150号令正式发布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使全市医疗纠纷解决有了“新规”。
正式发布的这一办法包括: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调赔对接的理赔机制、整治处理医闹行为机制等6个方面的新举措,其中风险分担、人民调解和如何理赔是令人关注的焦点。
这一办法首次规定,宜昌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调委如何参与调解?
(记者李仁玺)医调委如何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宜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此也有具体规定。
这一办法规定,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进行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由医调委及时更换。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并予核实、评估。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或者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终止调解,但因鉴定等法定事由所需时间以及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医调委终止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处理、诉讼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医调委组织如何产生?
(记者李仁玺)办法规定,设立市、县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那么,医调委这一担任重要角色的组织将如何产生呢?
记者昨日了解到,医调委已确定为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据悉,医调委主任和委员将由司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遴选并聘任,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由医调委聘任。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此外,医调委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五种情况不在调解之列
在五种情况下,医调委不受理调解申请,这五种情况是:
;
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已经由医调委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因非法行医引起纠纷的。
医疗风险如何分担?
(记者李仁玺)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这一医疗风险将如何分担呢?
据了解,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已推荐相关重点保险机构组成共同体,按照“以险养险、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参保医疗机构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具体保险费标准按医疗机构上年度床位数、手术次数和医务人员总数等指标测算。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用从医疗机构经营收入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但不得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的负担。
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保险机构应当按保险法的规定和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这一办法还提倡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倡医疗机构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时一并参加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为何出台这一办法?
市卫生局负责人说端详
(记者李仁玺)宜昌为何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市卫生局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析。
由于现阶段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卫生管理体制和机制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市医疗纠纷发生数、赔偿额度均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7到2009年,宜昌市共发生各类医疗纠纷1109起,处理904起,,占7.74%;卫生行政部门调解120起,占13.27%;医患双方协商解决714起,占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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