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与信昌公司债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05:42:15
原告张文,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学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史学信,男,汉族,1953年1月*日出生,住*。
被告曹西林,男,汉族,1951年1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文诉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曹西林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于2009年4月1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
2、现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在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不得对第三方担保、转让、抵押。
3、被告曹西林对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79000元减收一半39500元由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承担。
5、本协议由原告、被告签字盖章于2009年4月9日生效。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翟 涛
审 判 员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龙 杰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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