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履行地点无约定应以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履行地

发布时间:2021-03-07 07:41:15


借贷纠纷履行地点无约定应以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履行地

  近日,、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后,被告叶卫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与被告陈健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在贵港市及广东省开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且原、。因此,。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类,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原告起诉。从本案情况看,原、,,对借款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应以贷款方(即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原告方住所地在横县横州镇,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横县,,,符合法律规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