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工程尾款的律师催告函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07 01:57:15


上海B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胡桂友总经理: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受上海A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全权委托,请求贵公司支付上海B室外有线电视埋管工程尾款57900元。我们现将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04年10月25日,贵公司与A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如下主要事项

1、 工程全长3616米,工程总价为人民币35万元。

2、价款结算方式:工程最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管道试通合格后,余款即总额的40%,及壹拾肆万元(140000)一次性结清。

3、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遇特殊情况而变更条款,经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不履行合同,除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

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1、实际工程量。工程实际全长3801.1米,实际工程总价为人民币367900元。工程分为两期,第一期工程长2764.7米,施工日期为2004年10月26 日至2004年12月31日。第二期工程长1036.4米,施工日期为2007年3月8日至2007年3月28日。

2、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总价款367900元,贵公司已经支付310000元,尚欠57900元。未付款中已开发票40000元,未开发票17900元。

三、请求支付尾款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A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此次工程尾款57900元,A公司经多次与贵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未果。

依据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追究贵公司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即贵公司应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36790元。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贵公司良好形象及与A公司的长期友好合作,请求及时支付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