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控制人倒腾股权为避税?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9-08-03 02:03: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A百集团经过一番折腾之后,福建上市公司A百集团5996万股股权又重回B公司怀抱。占据上市公司17.47%的近6000万股股权,去年6月被A百集团的第一大股AB公司转让与毕X才。但在一年之后,B公司又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索回了该部分股权。
资本故事看似离奇曲折,但主角却只有一个:A百集团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毕X才,同时也是B公司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因而在转让完成后,A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该笔股权无论归属如何,都不过是毕X才先生左手倒右手的一场游戏。
“大股A”状告“实际控制人”
据A百集团昨天的公告,B公司与毕X才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百集团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996万股以及上述股份项下的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毕X才。
但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毕X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0年5月12日,B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毕X才应将其持有的A百集团17.47%股份返还给B公司。
股权多次转让仍未“出手”
值得一提的是,B公司持有的A百集团的股权,曾多次转让,但最终的结果都是物归原主。2008年2月4日,B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800万股、占据总股份6.06%的限售股,以19040万的价格转让给A百集团管理团队。根据A百集团2008年半年报,该项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50%,尚未办理股份转让登记变更手续。
到了2009年的2月,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被解除。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内容变更为,持有B公司85%股权的毕X才,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19%股权及股A王X萍女士将其所持有的B公司15%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管理团队。股权转让完成后,毕X才持有B公司股份下降至66%,A百管理团队持有B公司34%的股权,间接实现管理层股权激励。
但是,当年8月,B公司宣布将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毕X才之后,B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层与毕X才、王X萍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再次被迫解除。
业内疑倒腾股权只为避税
A百集团董事长毕X才如此折腾股权,令投资者颇为不解。有媒体质疑,股权多次变更的背后,不过是为了备战套现和避税。
早在2009年毕X才将B公司股权拢到自己手中,即有市场人士猜测,这一转让极可能是为将来做铺垫,经过股A权益变动,将使得下一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收益。
昨天该公司宣布股权回归B公司,有媒体表示,毕X才在2009年之所以将B公司持有的A百集团股份转至个人名下,在于当时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自2010年1月1日起,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不存在附带毕X才个人的债务问题,并且可以减少中间的一些费用及实现更好避税。
、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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