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留置异议书
发布时间:2019-11-29 19:04:15
核心内容:留置权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有怎样的特征?财产留置通知书与财产留置异议书又该如何撰写?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留置物的条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须债权的发生与占有该留置动产有直接的牵连关系。《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结合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适于留置的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留置物应为动产。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可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因而,不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不得留置。
(2)留置物应为流通物。留置担保的最终目的在于将留置物变现,留置权人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不能流通,不具有可转让性,就无法变现。因此,留置物应具有可转让性。不能流通的物可以留置(继续占有),但不能变价,对该物予以处理根据相关特别规定办理。比如,一件私人拥有的禁止流通的文物,委托他人修复,委托人不交费用时,修复人可以留置,但不能变卖。
(3)留置物应为债务人所有。留置担保属于债务人自己担保,留置权人应以债务人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留置第三人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如果留置物确与债权债务有牵连,且留置权人为善意,即使留置物不为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当事人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一点在《物权法》第232条中也做了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特别约定,等于债权人放弃了自己留置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不再享有留置权。
(5)须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留置物如果与上述基本原则相冲突,留置权不发生。实践中有留置身份证、毕业证、护照的,也有留置救护车、救火车的,此类留置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6)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例如甲委托乙帮他从水果批发市场运输一车西瓜到他的水果店,约定运费50元。等货运到后,甲没有钱支付运费,那么乙作为承运人有权就甲的西瓜行使留置权,但以价值50元的西瓜为限,多余的西瓜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只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财产留置通知书文书的制作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说明财产留置的原因。
2.写明留置财产的名称、数额、特征及所在位置。
3.明确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债务人保留两个月以上期限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二、格式:
财产留置通知书
(单位名称或姓名):
我方与你方于 年 月 日依法订立 合同,我方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你方 。为此,依据 的规定,决定将你方在我方的 财产予以留置。请你方在 期限内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否则,我方将变卖所留置的财产。
特此通知。
(债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财产留置异议书
一、制作要点:
1.首部。写明致送单位。
2.正文。应注意当事人在对债权人留置财产的行为表示异议时,应以法律和双方合同为依据,据理力争,切忌强词夺理,无理异议。
3.尾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日期。
二、格式:
财产留置异议书
(单位名称或姓名):
我方于 年 月 日收到的你方发出的财产留置通知书。我方认为:根据 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 ,你方不应留置我方财产。请你方将留置的财产迅速交还我方,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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