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官员透露煤炭兼并重组政策或近期出台
发布时间:2019-09-12 01:31:15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6月5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在一次煤炭行业会议上透露:,该政策有望上升到国家法规层面,如果顺利近期就能出台。”
与此同时,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统计消息显示,山西省煤矿整合重组协议签订率已达到98.5%,兼并重组主体到位率达到96%,采矿许可证换证率达到90%。
毫无疑问,从国家高层对山西煤炭重组整合的态度来看,山西则将作为一个范本,其兼并重组经验将在河南、内蒙古等煤炭省份推广。
方君实并透露,“十二五”期间,国家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兼并重组将煤炭企业由当前的11000家减少到4000家。
此举将是山西煤炭业重组的后续。但是本报记者调查山西煤炭企业重组过程中,诸多方面的信息都表明,整顿地方小煤矿牵涉到千丝万缕的联系,操作知易行难。
多数签订的只是意向书?
“山西七家大型煤炭企业中,只有一家真正完成了兼并重组,并在当地成立了独立的分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张灵告诉记者。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整合煤矿存在产权不清、资产不实、债权债务复杂的情形,还有些仍处于诉讼之中。为了完成进度,整合双方先签订一个框架协议,其余内容均放在“未尽事宜”里。
张长期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她认为专业的兼并重组必须处理好三个关键要素:并购价格确定、并购资金来源、并购后企业的管理。
另有知情者透露,“目前山西省已经组织了千亿元的产业基金,目的是为煤矿兼并重组救火。”
山西某大型煤炭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所划分到的整合区域煤炭资源差、煤质一般,企业方面不愿意参与整合,但是迫于压力不得不硬着头皮参与。”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山西某市一家大型煤炭企业不想收购划分的一家企业,同时也找到了新的收购对象,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是,有关方面下发文件称‘两年之内收购主体不得变更’。”该人士对接下来的煤炭重组工作颇为疑虑。
还有,山西省安排过渡期生产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经验收批准,在办理变更证件期间组织生产,过渡期为两年。
有业内人士质疑,“按照规定煤矿生产必须六证齐全,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必须齐全才能生产,否则即为违规生产。”
谁是煤矿实际控制人?
“在这一系列问题之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理顺煤矿产权关系。因为煤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控制人往往不一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关军参与了山西多家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
作为律师,关军在兼并重组的第一步便是尽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被收购方人财物、历史沿革、权属证明、六证是否齐全,随后配合财务部门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解。
关军说:“在这一系列问题之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理顺煤矿产权关系。因为煤矿名义产权人和实际控制人往往不一致。”
山西的诸多小煤矿多几易其主。被并购煤矿企业在成立后几经倒手,被多次股权交易,实际控制人与登记产权人不一致,相关法定程序履行不完整或缺乏;一些被并购企业从乡镇或村办集体煤矿改制而来,存在改制不彻底、未取得产权明晰文件等情形。
“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实际控制人没有产权全系,但是对煤矿的确有实际投入。如果不关注实际控制人的权益,不把实际控制人投入煤矿的投资给以补偿和回报,即使完成形式上的收购,也难以进入煤矿。这时需要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系列补充合同。”关军说。
山西汾西瑞泰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赵铭芝便常常遇到这一难题。赵铭芝们在实施并购之前总是要问,谁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通过什么样的交易安排取得控制资格?实际控制人是否对煤矿有投资?他与村委会、名义股东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有遗漏的实际权利人?
“此时,兼并主体将签订多份补偿合同,压力非常之大。”关军介绍。
根据本报记者了解,在本次整合中,就存在整合主体与被整合煤矿大部分不与乡村沟通,有些甚至刻意回避乡、村。导致村民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发生煤矿整合完成后,因村民的阻扰而导致煤矿建设、生产无法进行。
在对煤矿评估结束之后,收购方往往选择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
“资产收购干净利索,仅仅收购矿产,对原有煤矿企的人员安排、社会资源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不负责任。但在兼并重组中,真正实现资产收购的非常少。股权收购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面临一些风险和隐患,这包括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员工安置等。”关军说。
被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是兼并主体头疼的难题。“很多煤矿企业多是现金交易,‘账外账’的情况非常多,现有的债权债务情况很难确定。”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吴华说。
“这时,兼并重组双方常通过设定一个收购基准日来解决,约定基准日前后债权债务关系由谁来承担。但是这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没有约束力,因而在在收购结束后极易出现风险。”关军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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