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2 20:44:15


  关于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研究

  我国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即只要修改了债务偿还条件,都应视为债务重组。由此可见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明显的差异:

  (1)是否发生财务困难。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只有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务重组,而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这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2)是否做出让步。,。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可能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这是因为旧准则中错用了法律术语。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做出裁决。,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做出的判定;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裁定所依据的是程序法,而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很显然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