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上设留置权

发布时间:2020-11-17 12:41:15


  核心内容:抵押财产设留置权,该权利应该如何行使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以从某钢厂购买的钢材作为抵押。甲公司用于抵押的钢材存放于丙公司,甲公司同时又欠丙公司保管费。

  因甲公司违约未能支付货款,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对抵押的钢材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抵押的钢材予以查封。,丙公司以甲公司欠其保管费为由,对抗乙公司的请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判决乙公司对抵押钢材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

  【处理】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丙公司在得知乙公司提起诉讼时,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丙公司因保管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欠丙公司保管费,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丙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货物,事前又抵押给乙公司。这样,在同一批货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即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两个物权。在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其效力何者优先,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因此,在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丙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受到损害的可能。因此,丙公司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甲、乙公司为共同被告,主张对诉讼标的享有留置权。、乙公司的案件应合并审理。

  2.

  如果丙公司没有采取第一种做法,它可以选择第二种做法,,丙公司作为对抵押财产享有留置权的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享有留置权的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若丙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若异议成立,;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丙公司应当参加诉讼,但丙公司在再审中既非原审原告,也非原审被告,能否作为再审的申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因此,丙公司依法不能以申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因此,在再审阶段,丙公司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有关执行异议的问题还需要讨论。但不管怎样,丙公司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一味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