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债诡计十八种

发布时间:2019-11-18 18:29:15


一、“脱壳”逃债
(1)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2)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立;另一种是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1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3公司的合并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

二、兼并和合并逃债
我国企业兼并的形式有:购买式兼并;承担债务式兼并;行政式兼并;企业自愿合并;渐进结合方式;投股式兼并。

三、破产逃债
(1)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
(2)《破产法》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须是对破产财产有害的行为,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必须是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3撤销权须在审判上行使;4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
(3)撤销权由清算组,主要有以下两种效力:物权性效力;债权性效力。

四、“证据灭失”逃债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票据的灭失;二是票据的遗失或被盗。

五、利用“时效”逃债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
(2)有的债务人就是钻了债权人不懂法律的空子,利用“时效”大肆逃债。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六、“撞货”逃债
指一些不法商人,以合法的营业执照签订有关合同,支付一定的定金,货到手后,却拒不支付货款,直到把到手货物低价变卖,并非法将变卖货款为己有。

七、“地方保护”逃债
(1)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调查、执行等有损地方利益时,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3地方的党政机关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
(2)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1有的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2金融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3工商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八、“君子协议”逃债

  九、“乌龙”合同逃债
(1)是指现有些企业办事人员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办事不认真欠谨慎,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出现漏洞以至被人利用逃债。

十、“回扣”逃债
指利用向债权方经办人害怕对方举报而不敢追债的逃债方式。

十一、假集体企业逃债
(1)是指领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或私营经济活动,即名为集体企业而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
(2)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逃避国有税收;2相互推委逃债;3假集体企业内部逃债。

十二、“非法集资”逃债
指债务人以欺骗手段向债权人“借得”巨额资金,将资金用于偿还高息、挥霍,直至藏匿,最终没有偿还借款的逃债方式。

十三、“劳务”逃债
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的行为。

十四、“失踪”逃债
债务人隐姓埋名,以假失踪逃脱债务的行为。

十五、“遗嘱”逃债
指债务人利用遗嘱不合理地分配财产和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偿还能力低的继承人追债的行为。

十六、“继承”逃债
(1)公民立遗嘱时忘记债务,遗嘱继承人借此逃债;
(2)继承人只继承遗产,不继承债务;

十七、“赠与”逃债
债务人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达到其逃债的目的。

十八、“连环欠债”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