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了,借条一定要及时收回销毁
发布时间:2019-08-13 11:55:15
钱还了,借条一定要及时收回销毁
对方已经还清了自己的欠款,,并找来“证人”为其作证。幸好检察官火眼金睛,识破了沈某的“虚假诉讼”,还了被告王某清白,并将沈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8年3月20日,,称王某于2007年8月14日向其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其要求王某还款未果,。、取款的银行回单等证据。但王某辩称他向沈某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事不假,但80万元他已在同年10月1日由公司的财务人员打入沈某妻子金某的账户内,当时曾要求沈某将借条还给他,但沈某说借条他会撕掉的,王某也就相信了,未要回借条。而沈某的妻子金某说,她和王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其与王某做布匹生意发生的,与丈夫那80万元的欠款没有关系,两名证人也出庭证明王某和金某之间有买卖布匹的生意往来。:被告王某应归还沈某8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检察官仔细翻阅了案卷,隐约觉得事情没这么简单,于是先叫来了两名证人,晓之以利害。两人供述,他们在沈某的布匹门市部打工,受了沈某的指使才说谎。沈某和金某见大势已去,只得交代了事情的真相:原来,2007年6月底,王某将一家印染公司整体转让给了沈某,在转让过程中沈某除了支付480万元的转让款外,还写了一张240多万元的欠条给王某。2008年3月14日,,而沈某认为这240多万元中存在“水分”,于是萌生了用这80万元“牵制”那240多万元的想法。
近日,再审后,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而沈某也因涉嫌伪证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这个案子中有两点值得人们吸取教训,一是在双方未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借款方不能轻易给出借方写下欠条;二是在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借款方如若归还欠款一定要立即要回借条,并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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