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债转股
发布时间:2021-05-27 16:41:15
位于番禺区化龙镇的颐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与五百多名老年人士分别签订协议,约定由老年人士交纳一定款项爱莲新村的入住资格证,该公司将为其在爱莲新村提供住宿及一系列的养老服务。签约后,,要求解除协议和退回款项。提起诉讼的老人共有440多人,包括离休老干部、退休教授、医生、工程师等,影响面较大。从2002年初起,,其中调解生效的有40多例,判决生效的案件有390多例。按2002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颐老服务有限公司要在规定时期内向440多名作为原告的老人家清偿债务。但该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债务,从2002年7月起,440多名债权人。执行局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认为若现阶段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各债权人的权益可能无法足额受偿,且涉及到现在爱莲新村居住的数十名老人的安置问题。从维持稳定的大局和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没有急于拍卖颐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而是根据颐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性质和实际经营状况,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交流,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鉴于债权人较多,执行局召开此次债权人会议,约有三十多名老人代表参加。在会上主管执行工作的黎焯波副院长向债权人代表详细介绍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三个实现债权的方案,征询与会代表们的意见。其中的一个解决方案是执行局的创新性建议,即各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入股颐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这个方案既维持了该公司的经营,保证现居爱莲新村的多名老者继续颐养天年,也避免了申请执行的老人的债权贬值,得到了大部分与会代表的肯定。老人代表们表示将会认真商讨执行局提出的方案,将达成的共识及时回反馈给执行局,、一心为民、急当事人所急的服务精神。
罗律师,如果这样的执行能实现的话,其实就是经济学中常见的“债转股”。这样的执行有先例吗?具不具有启迪意义?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能抽空予以解答。多谢。
答询:
执行中“债转股”应当慎行
、履行债务,调解书,,但存在其它形式的执行和解。这种方案的提出的确是个创举,它为许许多多的“执行难”案件的处理寻找出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债转股”可能带来的好处主要有:
1、,尊重了债权人与负债企业自身的意愿,既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经济效益,又能“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效益。2、负债企业的负债结构得到改变,从此可能因走出沉重的负债泥淖而焕发出勃勃生机。这样做就等于给了那些债负沉重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次再生的机会。3、股份的多元化可以优化负债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民主、科学,有利于增进企业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4、增强了企业“债务应当清偿”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环境的建设、完善。
“债转股”可能带来的坏处主要有:
1、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问题、债权的可实现性问题等都可能影响到它的实际效果。“揭穿公司面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2、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可能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4、对盈利能力差、经济效益低或管理混乱、整治成本高的负债企业如果一味进行“债转股”地执行,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
“债转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认为对什么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债转股”、如何进行“债转股”即操作程序如何、企业资产如何评估、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等权利冲突如何处置、对当事人以及其他“债转股”程序的参与人的意志自由和处分权,,各行其是,使“债转股”的执行方式违背人们良好的初衷带来新的麻烦、混乱和不稳定。因此,我认为,“债转股”的执行方式应当慎行。罗永生
罗律师,如果这样的执行能实现的话,其实就是经济学中常见的“债转股”。这样的执行有先例吗?具不具有启迪意义?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能抽空予以解答。多谢。
答询:
执行中“债转股”应当慎行
、履行债务,调解书,,但存在其它形式的执行和解。这种方案的提出的确是个创举,它为许许多多的“执行难”案件的处理寻找出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债转股”可能带来的好处主要有:
1、,尊重了债权人与负债企业自身的意愿,既可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经济效益,又能“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效益。2、负债企业的负债结构得到改变,从此可能因走出沉重的负债泥淖而焕发出勃勃生机。这样做就等于给了那些债负沉重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次再生的机会。3、股份的多元化可以优化负债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民主、科学,有利于增进企业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4、增强了企业“债务应当清偿”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环境的建设、完善。
“债转股”可能带来的坏处主要有:
1、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问题、债权的可实现性问题等都可能影响到它的实际效果。“揭穿公司面纱”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2、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可能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4、对盈利能力差、经济效益低或管理混乱、整治成本高的负债企业如果一味进行“债转股”地执行,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
“债转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认为对什么企业可以进行“债转股”、什么条件下可以进行“债转股”、如何进行“债转股”即操作程序如何、企业资产如何评估、一般债权与担保债权等权利冲突如何处置、对当事人以及其他“债转股”程序的参与人的意志自由和处分权,,各行其是,使“债转股”的执行方式违背人们良好的初衷带来新的麻烦、混乱和不稳定。因此,我认为,“债转股”的执行方式应当慎行。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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