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

发布时间:2019-08-16 18:12:15


  核心内容: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他们有的性质,特征,形式是什么?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生效条件不同,法律地位不同,承担责任不同。小编在下文为您介绍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比较。

  关于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比较: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的性质、特征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形式

  关于第六十四条所称的“当事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履行。(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4)第三人单方表示履行。

  关于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形式,意见比较统一,一般意见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达成协议。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区别及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