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02 23:05:15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需要资金周转或其他需要存单质押担保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对存单质押担保有所了解,因为在法律的规定上对于担保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超过范围就不能进行存单质押担保。那么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6、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二、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的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存单质押风险有哪些?

  1、银行贷款中的存单质押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 年7 月3 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 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2、民事借贷中的存单质押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自然人之间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的担保,在法律上与票据、证券等质押并称为“权利质押”。此类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即系伪造、变造、虚开,或是虽为真实存单,但未能实际交付于债权人,致质押行为无效;借款人虽将无瑕疵的存单交付给出借人,但存单所有人于还款前违反诚信原则及相互间的合同约定,到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单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

  在生活中,存单质押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资金周转的方式,但是也要注意规避风险。以上就是的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和使用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同时也提到了存单质押的风险,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