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抵押物的程序怎么走
发布时间:2019-08-11 10:17:15
现在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人情社会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往往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做担保。当债务人无法还债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因此,今天,小编就将关于“处理抵押物的程序怎么走”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处理抵押物的程序怎么走
1、贷款行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起诉,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2、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3、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4、信用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以公司为借款人,贵公司在全国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会被记录在案,个人名义的贷款也会在全国个人征信咨询系统中被记录逾期贷款。
5、如不是恶意的拖欠银行贷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建议先向贷款行先申请贷款展期,说明还款意愿和暂时还不上贷款的事实和以后还款的计划,一般情况下银行会予以宽限。
二、抵押物的价值怎么规定的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获得充分的担保而有完全受偿的可能。然而该规定过多地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倾向于抵押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预了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三、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有何不足之处
1、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不利于物尽其用。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然而,是否设定抵押以及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大小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应由当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自主选择,这种选择并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强行干预的必要。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其在选择抵押担保时,都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合理选择,以便使自己的债权获得充分的保障。但是,如果债权人愿意以价值较小的财产来担保其债权在将来得到实现,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可由其自由选择。况且,有财产担保总比无财产担保要好得多,与其使抵押物价值低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抵押无效,不如接受该种抵押,以便使债权获得部分抵押物的保障。这样也有利于发挥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促进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
2、无视抵押物的价值变动,不符合抵押权的本质特征。抵押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价值权,抵押权设定后,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所关注的并非取得抵押物的实体本身,而在于取得抵押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保障其债权的满足。然而,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标的物的添附、完善,可能会使其价值有很大提高;另一方面,长期的使用也可能使价值发生大幅度的下降。
关于“处理抵押物的程序怎么走”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了具体的一些介绍。通常来说,当债务人物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进行拍卖等,,并且处置抵押物还会产生一些相应的费用,这也是要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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