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

发布时间:2019-08-15 21:36:15


  一、问题的性质

  对因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所产生的利弊的争议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亚当·斯密认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由于主要是在管理他人的财富而缺乏经济利益激励。他并预言股份公司将不可能在竞争中胜过其他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结合相对紧密的商业组织。[1]两个多世纪过去了,人们发现股份公司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现代经济中占了主导地位。1932年,伯尔和弥恩对现代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又提出了质疑。[2]他们怀疑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是否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

  我们认为这些质疑现代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悲观论者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忽视了研究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显然,悲观论者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研究无多大兴趣。不难发现,这些悲观论者受到了非议。斯蒂格勒等认为伯尔和弥恩对经济学的贡献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必须作出修正以考虑管理者阶层会寻求自身利益的现实性。[3]他们通过对管理阶层控制权的讨论及对管理者阶层控制权和他们的报酬关系及公司利润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对伯尔和弥恩观点的挑战。他们认为忽视对经济制度运作的研究是伯尔和弥恩论点的重大缺陷。尽管斯蒂格勒意识到某些机制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并没有详细讨论这些限制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机制及他们的意义。由于斯蒂格勒等假定了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对他们而言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就无特别重大的意义。德姆塞茨和莱恩对伯尔和弥恩的观点提出了类似的批评。[4]他们的推论是简单的,假定管理者和剩余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那么股票的不同分布会影响公司的利润。然而这一关系并没有被经验调查所证实。于是,他们推断伯尔和弥恩的论点有可疑之处。他们的一个论点是,股份的分散程度和公司的大小成正比。对这一关系似乎不难理解。因为当寻求财富最大化的公司增大时,取得控制公司 权的代价同时升高。这显然会阻止人们争夺控制权的行为。另外,当因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益小于通过分散风险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后者。德姆塞茨和莱恩似乎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兴趣不大。否则的话,他们会发现自己这一结论只适用于美国而不适用于德国和日本。罗尔提出,德国和日本最大的生产企业都是由金融机构(股东)控制的。[5]

  我们认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成本的。然而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又表明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又有其收益的一面。在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减少交易成本、[6]风险分散性、[7]协同作业、[8]管理者专门知识[9]和规模经济。[10]我们在本文中只假定这些收益而不加以证明。原因是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通常是大于或等于其成本的,否则公司的形式将消失。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看怎样运用不同的监督机制以达到降低因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以及因贷款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在第二节,我们将讨论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它的衡量性问题。然后,我们将讨论各种不同的监督机制对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在第三节,我们将阐述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迫切需要我国的政治家、经济学者和法学者扩大自己的视野和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学科的研究和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将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提供有用的素材。

  二、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

  传统的经济理论如新古典经济学只把公司当成是市场的参与者。因此,传统的经济学没有具体的公司理论。这样对与公司相关成员(如股东、债权人和经理阶层)在受限制条件下追求功利最大化问题没有重视。科思在1937年写下了《企业的性质》一文。该文在冷角里渡过了二十几年后,终于在20世纪60和70年代被重视了。产权学派就是在那时产生的。这些学者主要包括科思、阿尔及恩和德姆塞茨等。产权理论的中心是组织中参与者的收益和成本决定于个人权利的具体规定。掌握该理论的关键是,在既定产权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左右了组织中参与者的行为。[11]早期的产权理论都因比较空洞而缺乏实用性。致力于把产权理论具体化的是威廉姆森。[12]

  另一种与产权理论相关而又独立发展起来的是代理关系理论。把该理论用于解释公司成员行为的主要贡献者是基圣和默克林。[13]该理论的关键是吸收了产权学派中的合同关系。这样该理论透过了公司的空架而侧重于把握与公司相关成员间的合同关系。在该理论中,个人被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公司中各成员间因不同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协商、制订、执行和实施合同的费用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无法消除的剩余损失。实施合同的费用主要包括监督合同执行的代价和双方为执行合同而自愿付出的有利于双方的代价。剩余损失主要指未完美地执行和实施合同而仍然存在的机会损失。显而易见,代理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因缺乏激励而未能达到最优化的成本(moral hazard costs)和为获得信息所需花费的成本。最后一点是由于制定合同需要大量的信息,因为将来状况是不确定的,对将来事件的推测需要成本。有人以为代理成本只包括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损失。我们以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要切底消除这种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当某一类成员如股东的人数非常大时,为执行和实施合同所付出的代价可能大于所降低的损失。由于众多的人数而产生的集体行为[14]可能导致重复的监督行为。

  理解代理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成员承担了因自己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这就表明对某行为而言,任何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人会努力去减少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我们以证券融资和贷款融资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在证券融资时,如某公司管理阶层未对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的信息,或该公司无好的报酬制度,或该公司无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者的机制,那么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会很低。这是因为投资者所愿意付的股票价格已经基本地反映了这些情况。再如在借贷融资时,假如某类借贷人经常从事一些转嫁风险的行为如事后改变红利政策及改变债务清偿次序等,贷款人将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包括提高利率或要求债务担保等。只要市场有足够的信息,对某类借款人的行为事前是可以作出粗略预测的。显然,当为降低剩余损失而支出的实施合同的边际成本小于或等于因降低了剩余损失而带来的边际收益时,人们会在合同中作出这些规定并将这些规定付诸实施的。无庸置疑,集体行为问题会影响这一均衡而使资源优化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