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及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
发布时间:2019-08-06 09:14:15
[摘要]: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英文摘要]:
[关键字]: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
[论文正文]: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
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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