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债务责任人逾期不能化解新债将免职
发布时间:2019-08-28 16:21:15
为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制止乡村债务增长,甘肃省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甘肃省各市州要以2005年底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以前的两个时段,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债务的乡村,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这是记者11月27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优先化解涉农债务
通知要求,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对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由市、县、乡政府负责,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化债责任,限期化解。
新债未化解不得异地就职
各市州政府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债务的乡村,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作假账,虚报债务,骗取化债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通知》,我省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经费,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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