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判险致农垦一大企业破产
发布时间:2019-08-17 07:13:15
许某原为海南省农垦建筑公司下属第十工程处负责人,1993年在负责农垦大厦施工期间,以工程处名义向其妻符某借款450余万元,2006年两人协议离婚后,起诉讼,。,作出了支持符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联名致信海南省高院,质疑该案的判决结果,,。
莫名飞来1670万元“债务”
2007年10月,,。看着这莫名飞来的巨额“债务”,该公司负责人满头雾水,因为他们跟这个符某根本就素不相识,更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该公司赶快请来法律顾问研究对策,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这桩官司和公司以前的一份承包合同有关。
1992年7月,农垦建筑公司和许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将其下属的第十工程处交由许某承包经营,独立核算,包干上缴。承包期为三年,平均每年完成施工产值800万元,每年上缴管理费8.8888万元。在承包期内,第十工程处的债权债务、工作责任、经济纠纷等均有承包人许某负责。1996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农垦建筑公司经营承包责任书》,约定许某继续承包第十工程处至1998年12月底,承包人所有承包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农垦建筑公司的专款专用银行账户。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事故责任等等费用全部负责,承包人所持的业务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存取款专用章只限于生产施工中处理内部工作往来事宜、资料证明和存取款使用,不得用于签订承包工程施工、产品加工、货物购销合同,违者后果自负。
据查,1993年9月至1996年5月期间,许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借农垦大厦工程项目施工先后8次向自然人符月兰(时为其妻,2006年6月两人协议离婚)借款454万元,并与其签定借款协议书及约定高额借款利息。正是这些借款引来了农垦建筑公司今天的巨额“债务”。
夫妻借贷还是公司债务?
“我们在签订的合同里面就已经约定债权债务、工作责任、经济纠纷等均有承包人承担,他10多年前借的钱现在怎么能够找我们讨要呢?”农垦建筑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在符某起诉之前,他们从未听说第十工程处有这笔债务,而且2001年4月,该公司还在媒体上刊登声明,称由于企业改制的需要,原以公司所属工程处名义印章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限于2001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办理申报及对账等有关手续。而不管是许某还是符某,都一直没有向公司申报过这些债务。
农垦建筑公司认为,符某所称的借款从未进入过该公司的账户,本案所涉“债务”为符某和许某串通骗取国有财产而虚构的债务。。
2008年7月,,驳回了符某的的诉讼请求。符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2月,海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2009年7月,海口中院经重审后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这些借款虽然是以农垦建筑公司下属单位第十工程处名义签订合同,但由于第十工程处不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该借款应认定为该公司向符某所借,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农垦建筑公司和符某均对该份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农垦建筑公司是一家老国企,拥有在职、离退休和下岗职工五百多人。但由于种种因素,该公司经营较为困难,而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更是令其雪上加霜:数千万元的房产被查封,基本账户被冻结,还面临巨额债务。这场官司一旦败诉,该公司很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无奈之下,。
今年海南“两会”期间,,联名致信海南省高院有关领导,要求认真对待此案。
,符某和许某于2006年之前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为其所承包的工程垫资施工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十余年后却演变成建筑公司的债务,案情十分离谱,。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许某每年向建筑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此外其还应对该处在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负责,与农垦建筑公司无关。承包期间该处的人员印章、帐户和资金都由其掌控和调度,农垦建筑公司从没干预过。许振发在承包第十工程处期间(88年-98年),以建筑公司名义(因其承包的第十工程处不能直接对外承包工程)承建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农垦大厦(其同时还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若干个农垦系统的工程)。整个农垦大厦的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和相关税费后,均已拨付给第十工程处(共计2400余万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许某和建筑公司完全是承包关系,。
,,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度,更关系到审判制度的宗旨和终极目标。希望海南省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创造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
海南省高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诉讼中符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农垦建筑公司第十工程处签订了借款协议,且其主张借款用于事故的农垦大厦由第十工程处施工,许某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所主张的借款亦未进入农垦建筑公司账户;因此,第十工程处因农垦大厦施工所需与符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与农垦建筑公司无关。符某主张借款协议系农垦建筑公司与其所签且款项为农垦建筑公司为农垦大厦施工所需所借,因而农垦建筑公司应向其偿还该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海南省高院据此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符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目前还无法确认他们对此案的监督是否起到了作用,。,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一定会做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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