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
发布时间:2019-11-19 14:09: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0%,2009年11月3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日发行结束,12月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通知。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59年11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期国债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22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三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0%,2009年11月3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2日发行结束,12月4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通知。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每半年付息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59年11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期国债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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