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哥哥为何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取弟弟的赔偿
发布时间:2021-02-28 01:32:15
漆某(代某乙)与代某甲原系同胞兄弟,漆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代某甲为了替自己的弟弟向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争取赔偿,却被拒绝。代某甲与漆某是有血缘关系的同胞兄弟为什么代某甲得不到弟弟的赔偿?下面由小编为你解释。
一、代某甲作为弟弟的赔偿权利人起诉
之后,漆某被漆某夫妇领养,在漆某夫妇的照顾下成长。某天,驾驶无号牌载货车搭载漆某,撞上停在路边的一重型半挂车,漆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漆某生前未结婚生子,,要求李某、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万余元。
二、代某甲能否作为弟弟的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吗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2、在一般情况下,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代死者主张权利。而本案中,漆某某虽为代某乙的近亲属,但其早年已被他人收养,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代某甲与漆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
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漆某与代某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消除,其以漆某近亲属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3、最后,代某甲与漆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也没有继承关系,代某甲不能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因此,、货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万余元。
,血缘关系是没有改变,但是最关键的就是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进而影响了代某甲的起诉不能成功。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如果有其他的疑问请前来咨询。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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