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6:19: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1]26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树立资产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就资产公司债券和再贷款付息问题重申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以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下同),依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再贷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计算并向有关银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利息,,若有剩余则归还债券本金和再贷款。
  三、资产公司当季现金净收入若不足以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资产公司计为应付利息,相关银行计为应收利息。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