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纠纷案的复
发布时间:2020-12-03 05:09: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98]民他字第29号
发布文号: [1998]民他字第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市支行债券兑付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某某市第三水泥厂与某某市农业银行签订的《企业债券代销合同》和债券票面的记载,某某市农业银行应负有债券兑付义务,即某某市建设银行所持的400万元债券应由某某市农业银行负责兑付。但是,400万元债券的利息,根据某某市建设银行与债券发行人某某市第三水泥厂关于债券利息支付的约定,不应由某某市农业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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