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20:04: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9]29号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9]29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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