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建设公债可否抵缴赃款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08 03: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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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54)法经办字第61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以之抵缴赃款问题,,依照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的规定,该项公债须至本年10月才开始生效计息,在此发行期间,不便以之抵缴赃款。如康犯确无其他财产可以抵缴,,将公债券退回,再以退付之金额(如有贴息应同时扣除)充抵应缴的赃款。
附:
(54)法经办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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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关于“天津铁路学校缮写员康海贪污伙食款130万元,经由本院判处徒刑二年,赃款追缴。现该犯仅有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券42万元,该公债券应如何处理”等情来院,因此事关系国家财政政策,我院不便处理。请研究指示,以便遵照办理。
195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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