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0-08-23 10:49:15


  说到保险我们一把都会有一个影响就是对于人身的参保,现在随着个体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的保护的意识也是很强。所以就为了响应市场的需求,保险公司现在会对于个人的财产专门有一个合同的保险。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及其相关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第二,保单质押贷款合同。

  保户质押贷款,是指寿险保户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按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户提供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贷款。短期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不得用来申请保户质押贷款。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因为保险公司属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所以保险公司和保户签订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免税保险合同第一,农牧业保险免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37号)第二条规定,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第三,注意免税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二、保险合同印花税如何计算?

  1、计税依据要看清。,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贴花。但199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以下简称428号文)对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作出了修改,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因此,在实务中要牢记保险合同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

  2、定额定率要区分。428号文对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作出修改时规定适用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同时对税率也进行了修改,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此前,《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又规定,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37号文发布时考虑到当时这三类合同签订时定率计算的计税依据不明确,所以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现在在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明确的情况下应统一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定率征收。

  3、保险合同要分类。《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类,例如保险公司涉及较多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意外保险合同不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列举范围内,这类合同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

  首先,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费的交付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当事人开始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4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间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会具有上述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但与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险费没有关系。

  其次,作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换言之,不能将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付费约定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条件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的,法定条件不能用来做约定条件;2、该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任何必然(不)发生的或(不)应当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附条件决定是否生效,附期限决定何时生效;3、该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附属内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不宜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4、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是多少及其相关问题,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