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7 10:31:15
【工商债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一、引文案例
张某与之妻王某均系农民,张某于1998年自已借款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自行营业。2004年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他人债务5万元,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张某只好将全部货物处理掉,但仍不能足以还债,尚欠李某1万元。李某将张某、王某夫妻俩人告上法庭,请求还款。
,张某与王某夫妻间签订有一协议,协议约定:张某的收入归其自己所有,所生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
二、不同意见
对于该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其妻王某明确约定,张某的收入归其自主支配所有,因而张某的收入并不为夫妻共有财产,而为个人财产。张某经营所得为个人财产,其债务也应以个人财产偿还,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张某从事个体工商户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张某、王某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分析评论
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审查。从实质上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一方面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所得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还是用于家庭。在家庭的确定上应有所区分。在我国,以夫妻关系组成的家庭较为普遍,而在夫妻关系组成的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实质上是相同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实行法定共有原则,同时第十九条中也承认夫妻财产AA制,因此,在夫妻二人共同申请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自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但在夫妻中一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时,是否也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是否是指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就意味着均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呢?笔者认为并不应这样。这句话是有条件的,应当理解为: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时,如果其收入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债务才能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如果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则一方的收入并不当然地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从事个体经营的债务也就不能当然地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然而,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对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还是对个别财产的收入作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理解不一。笔者认为应是前者,否则就有可能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这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因此,就本案而言,张某与王某的约定,是对个别财产收入的约定,这种约定实质上只让张某一方承担经营风险,对保护债权人不利,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是无效的约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王某之间关于个体经营的责任约定是无效的,债权人李某的债权1万元应由张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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