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确认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26 08:20:15
债权确认的范围有哪些
债权人申报之债权,情况各异。,有的债权则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已经具有确定之名义。有的债权尚在诉讼之中,有的债权双方已有争议但尚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有的则双方均无争议。从债权性质上看,有的债权有财产担保,有的债权无财产担保,情况亦各有不同。哪些债权应在破产程序中经过确认呢?笔者认为,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在应加审查确认之列,凡业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理由详述如下。
1.从债权的现有法律效力情况看,当事人间未涉讼之债权尚无执行名义,无论有无争议,均应经过确认。当事人间已涉讼之债权,争议尚未解决的,自然更应通过债权确认程序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一是一审裁判作出之后,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尚未确定是否提出上诉的;其二是一审裁判作出之后,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的。第一种情况较为简单,只要上诉期一过,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则转为第二种情况。对第二种情况下的债权也应当经过债权确认程序,如果该债权得到确认,则由上诉人在已经提起的二审程序中撤诉;如果该债权未得到确认,则应继续进行二审程序,通过诉讼确认债权。
、仲裁裁决书等确认的债权,包括已经进入执行过程中因破产程序开始而被中止执行的债权,应否再经债权确认程序确认,是否允许当事人再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这些债权不应再经确认程序。虽然这些债权有的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司法程序再提出异议。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原生效裁判可能经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变,即使是已经执行的部分还可通过执行回转加以恢复,但此程序已非一般司法程序,而是专门对生效裁判进行的特别司法程序。,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款之规定,裁定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但是,在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这些债权都属于已经经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依法可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一种执行程序,这些债权之执行效力可自然延续至破产程序,故可不经审查确认程序而直接受偿。若当事人对该债权仍有异议,即使该债权所依据的生效裁判真的是错误的,也只能依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依照债权确认程序提出异议,更不允许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方式否定该债权。而且,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后,在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不停止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
有的学者提出,,也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而且债权人会议有权否决以该等裁定作为依据的债权申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显然,,是不能被由任意当事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否决的。试想,,,并有可能被债权人们所否决,那司法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与权威便会荡然无存了。,以此为依据的债权申报应直接列入破产债权清偿范围,这也是各国立法或司法实践之通例。
但是,,仅是一项基本原则,对该项债权的具体清偿,仍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依据破产法的特别规定,。例如,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利息,依据破产法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等等。除此之外,,无权加以任何变更。
。该批复指出:“在破产程序中,,,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2.从债权的性质上看,无财产担保之债权固然应经审查确认,有财产担保之债权尽管现行法律规定其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对之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也不属破产债权之列,但因其清偿与破产程序有关联,同样应经审查确认,以给其他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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