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帐单”谁买单?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5 06:21:15
2005年秋,刘某在网上认识了风趣幽默的陈某。陈某现年27岁,英俊洒脱,是深圳一家网站的编辑。两人很投缘,很快陷入网恋。三个月后,刘某飞抵深圳,分开前将处女之身献给了陈某,此后二人数次相会,开销全部由陈某埋单。陈某不仅资助刘某读完大学本科,而且对未来的岳父母也非常慷慨,甚至替汪爸爸还了近万元的赌债。
就在刘某将陈某爱得死去活来时,刘某却被一持刀男子强奸,出于求生的本能,刘某只好就范,得知此事后,陈某大惊失色不但没有安慰女友,反而大加指责她把贞操不当一回事。这件事让刘某重新审视男友,随后刘某提出了分手。谁知陈某见信怀疑女友出轨,竟在女友学校网站上发贴,言语不堪入目。此举更深深伤害了刘某,也彻底结束了两人的感情、虽然事后陈某泪流满面地向刘某道歉,还帮刘某联系了深圳一家单位,然而刘某决心已定。陈某见无法挽回女友,想到几年来的苦恋以及为培育爱情花费的七万余元巨款到头来鸡飞蛋打,竟带着暗藏的“恋爱账单”和“分手协议”来找刘某。惊见“恋爱账单”,刘某更加气愤。这份附有发票的“爱情账单”,详尽记录了包括餐费、开房费、堕胎费等,共计42笔七万多元。由于害怕陈某弄得满城风雨,刘某非常无奈地签订了“分手协议”,承认了这笔“债务”,可是刘某无意还他一分钱。不料陈某却在各大网站上发出“通辑令”,将刘某的简历以及照片统统附上,痛斥了刘某的“薄情寡义”公布了二人恋爱期间的言行甚至还披露了她被强奸的稳私。陈某同时给刘某的家人、亲友、单位领导、老师每人寄去一封厚厚的信件,内容如出一辙。2007年9月,。
听完刘某的故事,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这类恋爱花费只要不是被迫发生的,也不带附加条件,就应视为赠与,不得要求偿还。而且恋爱花费与彩礼不同;恋爱花费一般不附加结婚这个条件。虽然大多数恋爱也以结婚为目的,但是无论是恋爱本身还是恋爱花费,结婚都不能成为它们的附加条件。法律规定彩礼给付后若不结婚,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偿还。而恋爱花费则不具有归还的法律依据。至于二人所签的协议,是由于先前陈某种种疯狂过激的行为,使得刘某担心陈某进一步损害其名誉,破坏其正常生活而被迫签订的,不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是真实合法的协议。
随后我们又帮助刘某调查取证,完善了陈某损害其名誉的各类相关证据。针对这个案子,刘某也可以提出反诉,对陈某损害其名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是自诉案件,。当然如果刘某既不提出协议是被胁迫所签也不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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