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责任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2 08:07:15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9日,郭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 2009年1月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其中40万元郭某让原告通过银行存入王莉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借款,但郭某一直未还。,,自 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被告郭某借原告王某款未还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6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自 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该借款逾期之日即 2009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因被告王莉不是原告的借款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王莉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其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被告王莉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合同法、,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律师点评]: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单位和个人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都存在法律风险,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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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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