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亡,未及时主张债权即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16 12:03:15
核心内容:时效是任何一场纠纷的关键点之一,如果时效没有把握好,那么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也就可能会消失。杨先生因为借钱给了任某,任某过世,杨先生却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最终导致了自己的债权时效。
案例与问题:
2008年10月2日,任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先生借款96万元,并给杨先生出具了借据,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0年3月23日,任某去世,在任某丧事办理期间,杨先生按照本地风俗上了200元礼金和花圈一个,随后一直未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还款,任某的子女3人分别继承了任某的财产。2012年9月5日,,但任某的子女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请问,杨先生是否可以主张还款?
杨先生认为,根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杨某不再具有胜诉权。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目的是对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利益的限制和平衡。
律师解答:
本案中,杨某在任某死亡后,明知自己的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债权,但其一直未向任某的继承人提出还款主张,起诉,如果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只需要给对方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另杨先生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如果支持杨某的诉求,势必要牵动任某3名子女的家庭,以及核实各继承人分割财产的数额等,既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可见,一个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法律也无能为力。综合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秩序、个案公平与效率实现以及诉讼时效设立目的,杨先生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据此,杨某应当在2012年3月22日之前起诉才能得到保护,其未在合理期间提出主张,也未提供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的证明,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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