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双倍利息 拒提供账号收款

发布时间:2019-08-09 05:37:15


  男子蒋某不向欠债人提供账号接收5万元还款,执行,称还款人不还债,要求对方付双倍利息。不过,,没有支持蒋某的请求。

  2005年10月,覃先生向蒋某借款5万元未能及时归还,。,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履行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今年5月6日,蒋某持生效判决书,要求覃先生还清5万元欠款,并支付双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覃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已向蒋某表达了还款意愿,但是蒋某却拒不接收,也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覃先生只好把应履行的本金及利息通过邮政汇款给蒋某,并邮寄了催领通知书。不过,蒋某仍以数额不符为由不领取,。

  执行法官根据案情发展,及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蒋某坚持要求覃先生支付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覃先生则提出,他已经按判决履行,无需再支付。

  执行法官向蒋某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覃先生已经向蒋某履行支付义务,利息只能计付至覃先生履行之日。

  经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并对照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息计算出法定利息数额后,双方终于达成和解,覃先生当场履行完毕并主动履行案件执行费,蒋某也放弃要求覃某双倍支付利息的请求。

  法官提醒,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及时消灭债权债务。如因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损失扩大,其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