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诉讼时效损失自己负责
发布时间:2020-07-22 14:30:15
原本占理,咋就输了官司呢?近日,市民符某挺憋屈,但又无话可说,因为原本能够通过法律维护的权益,却因为自己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被对方抓到了漏洞而导致败诉。
合同到期 5万元房租还没拿到
2010年10月27日,刘某找到了龙门镇居民符某,希望能够租下其拥有的仓库一间和办公室9间。经过商议,双方达成了协议:租赁场地使用时间为一年,租金共6万元,2010年10月底交3万元,余款于2011年3月5日前一次交清。刘某以个人名义和符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当即给了符某1万元。
之后,刘某一直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把钱付给符某。因为符某俩女儿都在刘某公司上班,因此,符某虽然询问过几次拖欠的房租,但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再过多地讨要。可是合同到期之后,刘某却不辞而别,符某未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主张租金之事一直拖延下来。无奈之下,今年年初,。
占理的官司却被对方抓到漏洞
闹到法庭之后,刘某终于说出了一个秘密:其实,他只是被人雇佣做这个事情的,真正的租房者是一名叫焦耀辉的陕西人,他辩称自己和符某签租赁合同只是履行职务,签署的《租赁合同》对他来说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应由焦耀辉承担。“她的两个女儿一直在我们公司上班,她们都知道我不是老板,他们都知道承租人是焦耀辉。”刘某说。
刘某还称,合同约定2010年10月底交3万元,公司只给了1万元,余款应在2011年3月5日前一次付清,所以原告应在2012年3月5日前起诉,符某要租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主张租金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限。
诉讼时效过期 胜诉权利不能被保护
符某心想,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刘某肯定败诉了。可一听宣判结果,符某傻眼了――双方签的合同真实有效,但因为符某超过了诉讼时限,符某败诉,连诉讼费都是符某承担。
,租赁合同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但是刘某所在公司下欠符某剩余租金5万元至今未付一事,符某应在2012年3月5日前起诉,而且符某在庭审时,未向法庭提交自2011年3月6日至2012年3月5日止一年期间向刘某公司主张相应租金的证据,刘某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
“刘某公司拖欠符某租金的做法错误,应予支付,但符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胜诉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释法
司法解释立案时不能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审判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司法解释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鼓励债务人诚信的目的,,无疑是提醒和帮助被告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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