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协议还款为何成为“马拉松”

发布时间:2019-08-11 17:31:15


  核心内容:当事人打了四年官司,拿到20余份判决、裁定后,案子又进入第三次一审。这个案件将是如何获得判决呢?为什么这个官司的债务会成为这样的结果呢?下文小编将和你一起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泊头市的建筑商李某,自打2009年摊上被拖欠工程款纠纷后,就再也无力干他的“老本行”了。逢年过节是他最发愁的日子,上门讨薪的民工们踏破门槛,他对每个人只能陪着笑脸说“再等等,,一准儿会给”。

  为了讨回被拖欠的工程款,近四年来,李某一直“泡”在官司里。,此案先后经过两轮审理,好容易盼来了生效判决。没想到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又遭遇一波三折,两年间又平添判决、裁定15份,执行却没有丝毫进展。今年4月份,李某的官司干脆又重新回到了起点:,并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面对漫漫难捱的诉讼之路,李某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一起有还款协议的欠款纠纷案竟打成了“马拉松官司”?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自2002年起,李某陆续承建泊头市龙腾小区建筑工程,截止2008年9月11日,李某与龙腾小区工程开发方曲某进行了账目清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曲某欠李某建筑工程款168万元。曲某同意在2008年9月12日首付120万元,如在约定时间内款项未到位,将按欠款金额及龙腾小区房屋出售价格折合,李某占有龙腾小区相应楼房、门市。协议对剩余48万元欠款也约定了付款期限,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曲某并未履约。2009年,李某为讨要被拖欠工程款,开始踏上打官司之路。

  2009年7月,起诉追讨被欠款。2009年10月26日,,判令被告曲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和借款168万元,并自2008年9月13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曲某不服,向沧州中院上诉。沧州中院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2010)沧民终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泊民初字第1217号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工程款和借款168万元,并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曲某不服,再次上诉。沧州中院经审理,于2011年9月18日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至此,一起债权、债务明确的欠款纠纷案,虽历经两年诉讼,但终于有了明晰的结果。然而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波折随之而来。

  判决生效后,。根据李某的执行申请,2011年11月1日,,查封龙腾小区部分房产。然而奇怪的是,自打2009年本案立案时起,李某便申请对龙腾小区这部分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两年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人提出过保全异议。但随着执行查封措施的采取,四名案位人王某、彭某、王某某、于某突然出现了。,并分别拿出了2003年、2004年及2009年6、7 月份向龙腾小区开发方曲某购买相应房产的协议。针对四份执行异议,:房产所有权是以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产证为依据确认所有权的。案外人虽与开发方曲某订立了售房协议书,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属房产权属不明。案外人与开发方售房协议是否有效,非执行程序所能解决,需通过确认之诉另案解决。故分别驳回案外人的异议。随后,,请求撤销和解除相关执行裁定及执行异议裁定。,均认为不属该院受理范围,予以驳回。案外人向沧州中院上诉,中院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维持原裁定。

  就在沧州中院一棰定言之后,2012年10月15日,,认为“(2011)泊执字第549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产,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故不应予以查封,原裁定应予撤销”。对此,李某提出异议,。李某继而向沧州中院申请复议,2012年12月17日,沧州中院作出裁定,该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故予撤销。

  一波三折之后,李某拿到手的判决和裁定已经有20来份,好在法律的天平对于在还款协议上明明白白写着的债权,还是在维护的。

  然而几名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自从走法律渠道碰壁之后,。一时间,李某合法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一案,竟被贴上了“影响稳定”的标签。李某在催促执行的过程中,还被莫名其妙地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予以拘留,随后取保。

。今年3月7日,沧州中院作出(2011)沧民监字第3号裁定,决定对李某讨要工程款一案提起再审。随后,4月18 日,沧州中院作出再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针对这样一起债权债务明确的欠款纠纷案件,竟然陷入“马拉松官司”的怪圈,历经四年的审理和执行,又回到了官司的起点,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同时,,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无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针对本案而言,之所以形成“马拉松官司”,法律人士指出,在于误将案外人应向房产开发方主张的依据售房协议享有有关房产权的法律关系,同承建方与房产开发方的债务纠纷混淆在了一起。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应该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审理,却被硬扯入一个案子之中审理。该法律人士同时指出,,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该意见专门强调:、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在此,: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为事实为依据”, 切实平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