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债偿还法律皆有断

发布时间:2019-08-18 23:14:15


  核心内容:民间诉称的“父债子还”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夫妻之间的“同甘共苦”在法律上又是如何适用?近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的两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类似案件,,“儿子无需替过世的父亲还债,丈夫欠债用于家务妻子需共同帮助还款。”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家住大庆市林甸县的王某,平日里花天酒地,大肆挥霍金钱。短短几年间,家中的数十万元家产便被其挥霍一空。与妻子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的王某用别人的车辆挂靠在大庆市一家出租车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不但没有挣到钱还欠出租车公司管理费1.5万元。

  王某被检查出患有严重的肾病,为了治病,6年来变卖了所有家产,最终仍无力回天。王某去世后,他曾任职的出租车公司找到王某的儿子,要求王某的儿子替王某偿还1.5万元的欠款。因王某的儿子没有偿还能力,拒绝了出租车公司的要求。该出租车公司将王某的儿子起诉

,该案中王某死后并未给子女留下遗产,只留下大量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的儿子继承了王某的遗产,就要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为王某清偿债务。本案中,王某没有给儿子留下任何遗产,王某的儿子也没有继承遗产,故对于王某所欠的债务,不负责偿还。因此,民间有句俗语“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

  丈夫借债妻子应“同甘共苦”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定义。大庆市林甸县的车某因做生意向邻居张某借了3.4万元钱,车某陆续给张某出具了5张借据借款到期时,张某找到车某和他的妻子,要求二人还钱。车某则以没钱为由推托,而车某的妻子孔某认为钱是车某借的,借据也是车某出具的,张某应该向车某要钱,自己没有责任还钱。事后,,要求车某和孔某共同偿还借款3.4万元。

,车某向张某借款属实,被告车某应当偿还借款。对于孔某的抗辩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由于孔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车某个人债务,,孔某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样,夫妻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也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债务称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