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30 18:09:15
核心内容:保证人提供保证,根据主债务人委托或者没有委托,那么保证人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进行追偿或者请求支付必要费用。还可以根据代为求偿权的原则要求追偿,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民间借贷利息】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
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2、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3、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主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后,主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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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条件是:(1)债权必须为有效存的债权。(2)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4)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详细】
■ 追索工程欠款中的代位追偿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使债权消灭的危险;4、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债权的损害。本案中原告是第三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又是某工程公司的债权人,由于李某怠于向工程公司行使债权,危及原告的债权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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