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玩失踪 最后还清债务
发布时间:2019-08-18 05:25:15
核心提示:债务人为了装修房屋,向朋友借款,而他的朋友作担保。后来借款到期,债务人没有偿还并各种理由推搪。,债务人和担保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失踪躲债务,最后债务人偿还债务。
为了躲避1万多元的债务,销声匿迹玩失踪做起赖账的“白日梦”,却最终难逃执行法官的巧妙执行,12月4日,,促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2010年8月份,蓝某因装修房屋工程周转需要,向朋友江某借款10000元,期限1个月,蓝某的朋友吴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立有借据。然而,借款到期后,江某多次催还均被蓝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11月,。,判决蓝某向江某归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吴某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蓝某、吴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协商过程中,,其欠江某的钱款已经少于10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再审,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在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基础上,给了蓝某一个月的时间处理对生效判决不服的事宜。然而,一个多月后,执行法官发现蓝某并没有申请再审或重审的举动。因此,执行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过双方对质,蓝某承认其仍要还江某10000元的事实,但双方在利息问题以及还款方案上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
在第二次的调解走进“死胡同”后,蓝某销声匿迹玩起了失踪,且经过对蓝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执行法官均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执行法官决定从该案的担保人同时也是蓝某朋友的吴某身上寻找突破口,于是立即联系吴某,向其释法明理,,阐明其作为欠款连带清偿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作为江某与蓝某之间借款关系的连带担保人,在蓝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其有义务还清江某所欠借款,但其在履行完这一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蓝某进行追偿,,并劝说蓝某主动偿还欠款。最终,在吴某的积极参与下,12月4日,蓝某主动现身并归还了江某的所有欠款,也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标题:主债务人销声匿迹欲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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