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逃债男子的赠与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15 03:04:15


  核心内容:男子贷款800万,为了逃债将5套房子赠女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以下是该案子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昆山某担保公司打官司胜诉,却发现800万一分也要不回来。原因是债务人王某在担保公司打官司之前就将五套房屋无偿赠给了女儿,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近日,,撤销王某将五套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

  手握胜诉判决书却拿不到一分钱

  2012年6月,薛某欲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因无财产可抵押,找到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担保公司恐薛某无力偿还,于是薛某请其资产不菲的朋友王某等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薛某果然生意溃败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担保公司只得全额偿付银行本息。

  此后,起诉要求薛某及王某等反担保人偿付代偿款。,王某等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手握价值800多万元的判决书,但薛某早已没有财产,担保公司便找到家底富足的王某还钱,但王某也表示没钱。

  担保公司一查才知道王某在诉讼之前便将房屋全都过户至女儿名下,王某目前已无财产。,再执行这几套房产。

  是买卖还是赠与引发激烈争执

  审理过程中,王某女儿小王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声称房屋并非父亲赠与给自己,而是自己花600多万从父亲买来的,当时为了节省税费,便约定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并同时提供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自己陆续将600多万分多次支付了父亲。

  担保公司认为,小王20出头,年纪尚轻,不可能有这么多钱购买房屋,父女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很可能是为了应付诉讼近期才签订的,银行转账也没注明是房屋买卖款项,并且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金额有出入,不可信。

  撤销权行使条件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在为薛某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不应做出对担保公司债权有损害的行为。王某在要承担责任时将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损害了担保公司的债权,因此撤销王某将五套房屋赠与女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