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
发布时间:2019-09-29 20:40:15
[要旨]
债权人)的报酬,又称子金和母金(本金)的对称。其同时又是由一定数量的本金通过借贷行为后产生出来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
[案情]
2006年12月11日,被告詹某向原告沈某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半年,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7年5月11日,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2007年5月12日,詹某还给沈某6万元钱,沈某向詹某索要利息。詹某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本人只有偿还本金的义务。沈某认为,没有约定利息是因为自己在签合同时的疏忽,詹某应按签订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来支付利息。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
[审判]
,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的条款合法、明确,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利息,事后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民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应如何处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评析]
一、有息借款和无息借款。利息在对外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金融业务机构来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必须收取。因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民间借款与银行借款不同,不一定都必须有息。
民间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协商借款过程中,民间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取决于贷款人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经常遇到贷款人出于善意而不要利息,而借款人坚持要支付利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实际上接受利息为有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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