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协议对借款事实证明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1 06:01:15


  [要点提示]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借款协议一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只是借款双方书面达成的借款合意,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在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款协议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借据从而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

  二审:

  [案情]

  2005年5月1日,家住东营市的石某与朋友王某、贾某起草了借款协议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王某用款壹万叁仟元正,月息0.015元(即每月壹万元月息150元),时间自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1月1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计款壹万肆仟壹佰柒拾元正。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贾某、王某分别在借款协议书上的保证人、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盖章。后来因借款未还,石某将借款人王某,保证人贾某起诉,,石某撤诉。因为借款人王某和保证人贾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2月19日石某重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贾某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审判]:

  围绕“借款协议”是否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争议焦点,,判令石某败诉,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院,二审认为一审应该就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故发回重审。重审中,,结合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协议后一般不再另行书写收据的习惯,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判令贾某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二审经过审查认为在2005年11月2日石某以贾某、王某为被告提起的涉案借款诉讼中,身为保证人的贾某对涉案借款并未予以否认,而该案的撤诉笔录内容却能够反映贾某承认借款存在,并认可涉案借款在王某无力偿还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针对保证人贾某作出的对己不利的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能够认定双方所签“借款协议”虽然名为借款协议,实际就是一份借条,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评析]:

  一、理解误区造成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