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出利息的借款是否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7 14:58:15
农村村民程某曾在砖厂打工多年,掌握了一手烧制砖瓦的好技术。程某很想自己开办砖厂发财致富,但苦于只有技术而没有开办资金。同村村民年某在外经商多年,家境富有。年某得知李某要办砖瓦厂的想法后,决定以年利率15%起诉,要求程某按协议还钱。
[审判]
:年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程某实际借款为12.75万元;程某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做法也不对,应能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调解下,程某和年某达成和解协议:程某支付年某基本金12.75元,利息1.9125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借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它对于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东路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借款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借款。如本案中年某借款给程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就是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最主要的还是借款的利息问题。关于借款利息,《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程某和年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那么程某就应当支付。但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本案中年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会爱到法律保护的。程某得到的实借款是12.75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程某要返还给年某的借款数额是12.75万元,并且按这12.7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而不能以15万元计算利息。
最新资讯
-
08-03 2
-
08-24 0
-
03-27 2
-
09-18 0
-
08-16 2
-
08-0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