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30 13:25:15


  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分别加以规定,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予以调整。但这种以合同主体身份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的质疑。现《合同法》第12章中,既规定了出借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也规定了出借人为自然人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将其统一称为借款合同。当然,由于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必要的。

  与银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贷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否包含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但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法人之间,甚至一切企业之间的借贷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然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那么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不应当允许,否则也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样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只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以对此不必加以严格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与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这一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间的互相帮助性质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强调通过借贷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对借贷约定有利息的,则这种借贷合同就是有偿的。不过有偿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随意约定,法律对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借贷合同一般都是实践性合同,自罗马法开始到后世各国,甚至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均作如此理解。但也有个别国家立法,如瑞士债务法,就规定借贷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必要求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