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7 20:54:15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

  1、债权人仅以担保人为被告,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2、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对于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的小额借款,除了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视出借人已完成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事实,为此最好保存银行取款凭证,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基本上就是按共同债务处理了。

  4、债务人可在提起诉讼时、案件审理中以及执行时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5、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暂支款,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如预支工资、奖金或出差费用等,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否则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