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期满六月保证人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9-08-14 01:19:15


  日前,,原告陈某超过保证期限向保证人刘某主张保证责任,。

  2005年7月5日,陈某向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借50万元,借款期到2006年1月20日,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期满后,该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借款。2007年12月17日,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由于陈某与刘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此期间,陈某有权要求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本案中,陈某于2007年12月17日起诉保证人刘某,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被告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刘某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