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须合法
发布时间:2019-08-12 11:27:15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类借贷抵押行为如何正确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登记。笔者认为在登记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民间借贷行为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仅凭口头承诺或出具借据即可成交,演变成不仅需要签约立据,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而且数额较大的借贷还要以房产、土地等实物做抵押,并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借贷资金的安全性,避免借贷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土地抵押登记的依据必须合法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中《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分别是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对抵押物的登记采取以法定登记为主的原则,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双方应当携带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很有可能出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情形,因此在抵押登记受理审查中,应按照《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对非金融企业间相互借贷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就不能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国家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但是,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不属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国家是允许的。:“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个人钱借给企业使用是合法的,该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所以,个人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必须真实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民间借贷行为申请抵押登记时提供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借款协议,表示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合同法》规定。但由于借款合同和抵押要素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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