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律师李广健:借条与欠条究竟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10-05 14:50:15


湖州律师李广健:借条欠条究竟有何区别?
在繁杂的经济往来中,交易双方为了简化方便,往往直接将债权债务抵消、结算后,往往转化为一张条子——欠条或者借条。如果能将条子的转化写清楚也就罢了,万一今后纠纷,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内容也就清晰。但是生意人的头脑里只是利润和效率,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再说,以往的业务合作也是愉快的,当时还要顾及面子,于是条子的内容往往非常简单:名称、金额、具条人、日期。但却忽略了条子的名称的斟酌,殊不知,条子的名称在法律意义上却有着天壤之别。
虽然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欠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而借条不仅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即使在被推翻的情形下,也可以证明其他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也就是说,单凭欠条不能证明借贷合意,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可见,持欠条的原告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则必须变更诉讼请求和案由。而案由的变更却可能引起被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反诉,比如买卖合同纠纷的质量损害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装修补偿,等等。
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也就是说,单凭借条就可以证明借贷合意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而且其证明力较强,并且借贷关系是不存在被反诉的风险。民间借贷指导意见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可见,即使被告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也能够作为其他关系的重要证据。
在频繁的生意交往最后留下的条子中,出于当时的各种原因而没有写清楚双方的基础关系。而在其它证据佐证时,借条对于债权人是“安全的”:不会被反诉,不会被轻易否定,否定后还可作为重要证据。虽然写“借”字比“欠”字笔画上多了六画,这厚重的几画却是您在遇到纠纷时的实实在在权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