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赢官司吗
发布时间:2019-08-04 16:37:15
[案例]
。经审查,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7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仍居住在一起。2002年9月,原、被告因有复婚的愿望,2002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双方收入工资奖金由任某保管,不能为经济跟任某吵”承诺一张。次日,原告为了将来婚姻有个保障,又要求被告写下欠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原告拿去。之后,被告因该借条被原告拿走一事,曾向公安机关反映过,并告知其另一同事。2003年8月,被告到本院白水湖法庭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均认为无财产纠纷,调解离婚。同年10月,原告以该借条为证,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经庭审后,原告于2004年4月向法庭申请撤诉,。2005年2月,原告再次以该借条为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承担相应的利息。
,原告任某主张的5万元借款,因证据不足,。
[析法]
。原告虽持有书面借条证据,被告对该证据形成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未实际发生借款,仅是为了婚姻的保障。从借条形成的时间看,在原、被告对话录音中,被告多次问原告“你说我借了你钱吗?”而原告均未正面回答,仅回答“我为了有个保障”。因此,被告提出写出借条是为了婚姻保障而为的辩解,具有可信性;从原告借款的情况看,原告在二次诉讼庭审中,对5万元钱的来源、组成和交付情况以及被告何时写出借条的情形均不一致,互相矛盾。从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财产处理情况看,原、被告2003年1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和2003年8月原、被告在本院白水湖人民法庭就离婚一案庭审中均陈述“无一切财产纠纷”,如存在5万元债务而在离婚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上不提及,不符合常理。原告仅凭借据主张原、被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有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发生借款的事实,被告虽无直接证据否定借款事实,但所提供的间接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未发生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纳。在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
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像被告那样随意出具借条、欠条是不可取的,本案中幸亏被告还留有一手,要不就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这都是由于许多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当然,现代公民人人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处世立身准则,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尤其应该自重,那种虚构借款事实,挑起讼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人际关系的做法,是有悖法理的。
作者: 洪峰
。经审查,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2002年7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后,两人仍居住在一起。2002年9月,原、被告因有复婚的愿望,2002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夫妻双方收入工资奖金由任某保管,不能为经济跟任某吵”承诺一张。次日,原告为了将来婚姻有个保障,又要求被告写下欠5万元的借条一张,后被原告拿去。之后,被告因该借条被原告拿走一事,曾向公安机关反映过,并告知其另一同事。2003年8月,被告到本院白水湖法庭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均认为无财产纠纷,调解离婚。同年10月,原告以该借条为证,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经庭审后,原告于2004年4月向法庭申请撤诉,。2005年2月,原告再次以该借条为证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承担相应的利息。
,原告任某主张的5万元借款,因证据不足,。
[析法]
。原告虽持有书面借条证据,被告对该证据形成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未实际发生借款,仅是为了婚姻的保障。从借条形成的时间看,在原、被告对话录音中,被告多次问原告“你说我借了你钱吗?”而原告均未正面回答,仅回答“我为了有个保障”。因此,被告提出写出借条是为了婚姻保障而为的辩解,具有可信性;从原告借款的情况看,原告在二次诉讼庭审中,对5万元钱的来源、组成和交付情况以及被告何时写出借条的情形均不一致,互相矛盾。从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财产处理情况看,原、被告2003年1月2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和2003年8月原、被告在本院白水湖人民法庭就离婚一案庭审中均陈述“无一切财产纠纷”,如存在5万元债务而在离婚协议和调解离婚协议上不提及,不符合常理。原告仅凭借据主张原、被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有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发生借款的事实,被告虽无直接证据否定借款事实,但所提供的间接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未发生借款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予以采纳。在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补强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
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像被告那样随意出具借条、欠条是不可取的,本案中幸亏被告还留有一手,要不就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这都是由于许多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当然,现代公民人人都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处世立身准则,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尤其应该自重,那种虚构借款事实,挑起讼端,浪费司法资源,恶化人际关系的做法,是有悖法理的。
作者: 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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