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16:21:15
原告孟某,男,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兰花,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学玉,男,1962年出生。
被告刘某,女,197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福贵,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孟某因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同年6月25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7日、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兰花和沈学玉、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诉称,2008年2月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2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据此,。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2007年7、8月间,因被告帮原告卖车和理顺税费,原告答应给被告50000元报酬,并于2007年8月20日给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一个月内付清。2008年春节,原告听说被告准备起诉他,就向被告索要所打欠条,2008年2月11日夜里10点多,原告伙同他人把被告带到保利祥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逼被告交出欠条,被告谎称欠条丢失,原告说“你也给我写张50000元的欠条,算咱兑帐了”。被告就按原告的要求写下欠条。实际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定性是属纠纷。(2)原告所诉被告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其请求应否予以支持。(3)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存在,有什么证据认定。(4)被告主张的抵消权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孟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的事实,并于2008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实际是借款。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认为:(1)对身份证无异议。(2)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欠条是被告在原告及其同伙的胁迫下所出具的,实际是原告为了抵消其以前给被告出具的欠条,而让被告出具的。除上述质证意见外,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2)欠条1张。以此证明2007年8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欠被告50000元的条据,50000元属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劳务报酬。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后认为:(1)对身份证无异议。(2)对欠条有异议,从条据上看数额多少不清楚,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即便是欠的劳务报酬,也不能行使抵消权。另外,欠条上的内容不是原告本人所写,原告只是在条上签了名、捺了指印并落款了时间。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身份证,双方互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2张欠条,双方各自对所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双方各自对证明内容提出的异议理由和庭审查明情况,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实际不存在借贷和欠款关系,故本院对该2张欠条不予采信。
最新资讯
-
08-11 1
-
08-29 0
-
08-18 1
-
08-02 1
-
08-14 1
-
08-03 2